江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26日起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5月26日起正式实施。5月24日下午,省教育厅召开专题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发布会。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介绍:“此次印发《实施意见》,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也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现实需要。”
实行“先证后照”“一点一证”
(资料图)
我省目前还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是“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为加强师资管理,我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我省对培训材料、培训时长、收费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
对于校外培训材料,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在培训时长上,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在收费管理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
《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紧盯关键节点,开展联合整治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双减’前的8670家大幅压减至205家,压减率达到97.64%。”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社会教育处处长吴胜东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对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我省全面推行年检年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全省将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紧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同时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场地空间有特殊要求,明确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对于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也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学生家长如果为孩子报名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可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过审机构白名单。在选择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时,需要重视师资队伍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
记者 郑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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