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起离婚案件中承担较多家务一方获得额外经济补偿_全球焦点

小到一桌热腾腾的饭菜、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大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日常生活中,琐碎而繁杂的各种家务劳动,是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带来“真金白银”的收入,常被视作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

变化正在发生。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法院审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获得额外经济补偿。这传递出一个鲜明信号: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看见”。


(相关资料图)

“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劳动补偿

“我原来是有工作的,因为孩子小没人照顾,我才辞了工作,在婚姻的24年里为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站在原告席上,“全职太太”王灿(化名)回忆起过往。虽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但离婚后的生计让王灿发愁。她觉得,为了照顾好家庭,自己多年来没有稳定收入,而丈夫如今事业有成,应该给予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法院调解下,王灿最终获得20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以具体的司法实践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标志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真正落地。该案主审法官、扬中市法院新坝法庭庭长常红告诉记者,此前婚姻法就曾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大多实行财产共有,导致该条款难以落地,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不再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家务补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明确指出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由此,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真正“激活”。

今年以来,南京、镇江、苏州等地基层法院都公布类似个案。记者发现,获得补偿的,不仅有“全职太太”,还有“家庭煮夫”。去年底,常熟市支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男方照顾家庭较多,且婚姻存续期间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多,法院酌情判定女方向男方给付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最大的意义,在于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表面上看,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实际上,家务劳动价值极大,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如果将家务劳动市场化,比如找人保洁、找人做饭,都是需要付出金钱的,所以家务劳动具有可衡量的市场价值。”陈爱武说,在家庭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更具有社会价值,在树立优良家风、推动家庭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难以衡量的、巨大的意义。

案件寥寥背后是举证难折算难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仅搜索到24个相关判例。其中,还有不少由于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未获得法院支持。

举证难,是家务劳动补偿落地的第一道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但现实情况复杂得多,常红发现,抚育子女往往比较好证明,而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并不容易取证。“比如照料老人,通常指的是照顾另一方父母。法庭上,老人可能会因为偏袒自己的孩子而否认另一方的照料。”而在常熟市法院支塘法庭副庭长许文燕看来,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无法了解,也很少有人会在平时将家务劳动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这都会导致当事人举证难”。

很多时候,家务劳动确实难以定量,如何“折现”更是困难。在不同情况下,家务劳动换算出来的经济价值往往千差万别。比如,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同样是全职太太的杨女士只获得7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许文燕告诉记者,由于家务劳动没有明确计算公式,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自由裁量,而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劳动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等都是为家务劳动“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陈爱武看来,很多家务劳动补偿是象征性的。“类似纠纷一般还是优先协商解决,补偿标准主要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加上家务劳动补偿计算经常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混在一起,家务劳动的真正价值并不能完全凸显。”

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更多尊重

《妇女蓝皮书:新时代中国妇女发展报告(2022)》指出,互助平等型家庭成员关系已成为社会主流,夫妻共同参与家庭决策的情况明显,但在履行其他家庭责任包括家务劳动、家庭教育上还存在以女性为主的现象。

这两年,遇到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女性,镇江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蔡慧静都会特别提醒她们争取家务劳动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蔡慧静关注到,有些女性因为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错过最佳求职年龄,一旦离婚,往往既没有工作、也没有钱,甚至居无定所,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也存在较大劣势。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歌认为,家务劳动补偿不仅应补偿当事一方在过去的婚姻生活中付出的劳动,更应具备“面向未来”的特殊性质。“‘主内’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收入、在自身上没有提升,加大了离婚之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这些都应该在经济补偿中予以充分考虑。”

杨歌建议,如果要提出相关诉求,在证据准备方面就要掌握更多技巧。“比如,开庭前尽量做好保密工作,通过微信聊天等,让对方在微信里承认较少承担家务,这可成为有力证据。”此外,邻居的证言、养育子女的生活照片、老人的就医记录等都是有力证据。

陈爱武建议,可以参考家务劳动的市场价值确定其经济价值,再评估其社会价值,从而形成最终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个补偿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捆绑,应单独支付,从而更好地彰显家务劳动的意义与价值。

记者 顾敏 陈珺璐 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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